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各区(县)建委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汇总、上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 行业协会协助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等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一般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行提供直接发布。获奖信息由各方主体自行提供,经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发布。提供获奖信息时,应提供有效的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法人章。
第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直接从建筑市场监控信息系统采集,或从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提供信用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尊重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tjconstruct.cn)上发布。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还将在建设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获奖信息以获奖证明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发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发布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形成信用档案,长期保留。
第十三条 已发布信息需要变更的,属技术原因的,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部门修正;属于非技术原因的,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提供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7日内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