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8]21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诚信为本的自律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诚信为本的自律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
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上报、发布、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造价员、劳务队长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符合《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的行为记录。
第五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