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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委法制室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业务分管主任并法制分管主任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委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法定调解情形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委法制室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将情况报业务分管主任并法制分管主任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十五条 我委向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建议的,应当经业务分管主任并法制分管主任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发送有关机关。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委法制室提出责令限期履行的意见,报业务分管主任并法制分管主任批准后,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终结,由委法制室提出结案意见,报法制分管主任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各类文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委法制室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我委行政复议专用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由法制分管主任签发,并加盖我委公章。
  《停止执行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决定延期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业务分管主任并法制分管主任签发,并加盖我委公章。
  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委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需向上级复议机关备案的,由委法制室在规定时限内备案。
  我委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委收文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转送委法制室,委法制室应当及时向业务分管主任和法制分管主任报告,并印转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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