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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法[2008]326号)


委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委行政复议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建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我委行政复议操作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委法制室是市建委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我委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涉及的相关处室(站、办)予以配合。
  我委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我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处室(站、办)(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具体办理,委法制室予以指导。
  第三条 委法制室负责我委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行政复议文书及有关材料的存档。
  我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办理程序
  第四条 委收文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转送委法制室,由委法制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表述清楚的,由委法制室提出受理的处理意见,报业务分管主任并法制分管主任批准后,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以委法制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委法制室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我委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由委法制室提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报法制分管主任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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