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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8]35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确保2008年奥运会期间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依据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消防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建筑施工工地的负责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实行奖惩制度,把消防责任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绩效考核结合,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现场应实行严格的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明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各施工企业要加强临时用电的管理,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使用电线和配电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线路周边不得随意堆放可燃物;要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及时更换老化电线,避免电线、电器设备起火;要规范保温层材料的选取,处理好外墙保温层施工与焊接、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杜绝因焊接、电气焊引起的火灾事故。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布置现场,配齐灭火器材

  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组织时,要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定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食堂、仓库等)必须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临时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悬挂“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标志牌,临时用水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就近取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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