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
2、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缴存证明(银行回单影印件);
7、属于市局年检的矿山企业,要提供区(县)局的初审合格意见。
(二)参加市局组织年检的矿山企业,经区(县)局初检后,由采矿权人到行政许可大厅进件办理,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三)各区(县)局年检机关要建立采矿权人档案,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60%;编写年检总结报告和年检总结统计表(见附件2、3),并上报市局。
四、年检结果确定及处理
各区(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严格按“年检”内容组织检查,对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对不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的、受检不合格的或不接受年检的矿山企业,应通知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复检;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市局可以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上报时间
各区(县)局于5月25日前,将年检工作情况报告、2008年度区(县)年检总结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矿产处,市国土房管局将于5月底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