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从出具应当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联审过程中,如有联审单位出具否决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该项目不予备案(核准);联审单位一致同意的项目,进入项目备案(核准)程序。

第四章 联合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应在7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
  第十六条 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经批准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专门区域、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布点危险化学品项目,鼓励原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至化工园区。所有化工园区要进行安全容量分析与安全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审查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对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禁止建设;对列入环境保护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禁止建设。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不予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黄河及其他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侧1.5公里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南水北调总干渠的项目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南水北调总干渠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