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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全生产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安全联合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是指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前,对该项目安全进行预先联审,并出具该项目能否进行备案(核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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