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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县(市)区要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行“复合共治”的和谐社区建设“解放模式”,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标准,改进评估方法,提高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市政府每三年进行一次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评比表彰,各县(市)区也要研究制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拓展创建渠道,丰富创建内容,深化创建活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谐社区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营造建设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服务工作开展。
  (十)做好居委会整合和组建工作。各县(市)要力争在2012年3月底以前完成居委会整合或组建工作,为2012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做好准备。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整合或组建社区,须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及时调整和充实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严格控制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名搞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等活动,减轻社区组织负担。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增强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社区服务工作思路,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对照各自职能权限,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探索具有本地特色和部门特点的社区服务模式。要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服务给予政策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将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健康发展的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充分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群众满意度等有关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审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社区规模调整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腾出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建立安全责任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为社区服务提供政策保障。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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