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门诊统筹的原则是: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门诊统筹支付水平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降低医疗成本,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
第二条 门诊统筹的范围是: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第三条 门诊统筹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直接享受相应待遇。实行门诊统筹后,不再向参保居民门诊账户注入资金。
第四条 参保居民的待遇享受期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设累计起付线50元,即全年累计超过50元的部分,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和在非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参保居民就诊时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