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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较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工作,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救助对象的入户调查,确定救助标准;负责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的匹配,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有关待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对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参保工作,落实有关待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对接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鹤壁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五保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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