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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三)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四)住宅工程质量优,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奖。
  第十六条 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应等效ISO9000簇标准体系),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并稳定有效运行;
  (三) 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保修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七条 凡工程质量预控等级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大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查。
  第十八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九条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西夏杯”优质工程的申报、初审、复查和评审工作。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厅长和相关副厅长组成;设委员若干人,成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二十条 凡符合“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填写《“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征得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主要参建单位同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须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审核、审查的各部门应在《“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如下:
  1、申报材料目录;
  2、《“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www.nxgczl.cn)下载,以Word文档填写打印;
  3、反映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重点介绍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创优计划、防治质量通病措施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使用情况等;
  4、工程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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