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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最高分到最低分排序。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优秀:职能目标各项考核指标全部完成,且部分考核指标超额完成,综合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

  良好:职能目标各项考核指标全部完成,综合得分85分(含85分)-94分的;

  合格:职能目标考核指标基本完成(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综合得分80分(含80分)-84分的;

  不合格:职能目标考核指标未完成,或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

  第九条 考核程序和时间

  (一)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1月上旬组织对本区域所辖县(市、区)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组织对全区各设区市、县(县级市)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考核报告,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送)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核结果优秀(95分)以上,且考核总分排序前三名的设区市和排序前六名的县(市)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筑节能墙改的管理和业务经费。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工程项目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核结果优良及以上的市县,将优先推荐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县,国家人居环境奖等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市县取消考核资格,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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