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等;
(二)年度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推广应用情况,巩固川区市县 “禁实”成果、推进川区乡镇和山区县“禁实”情况,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三)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改革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工程市场行为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职能目标80分。主要考核各地年度内必须完成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任务情况;
(二)管理目标20分。主要考核各地履职情况,日常监管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和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被考核部门针对年度考核内容,对本行政
区域内年度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进行综合汇报;
(二)查阅资料。考核组针对汇报材料和自评得分表,查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台帐资料、统计报表、在建及竣工工程目录等;
(三)察看现场。现场检查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标准的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和实体工程查看),施工和进场材料质量控制情况,实施主体市场行为和履职情况,信息公示和供热计量及室内温控设施的安装情况,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工程应用实施情况等;
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5个工程项目,县(市)随机抽查3个工程项目。
(四) 综合评分。综合评分采取基本分与加分、减分相结合。
1、基本分评定。对照年度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内容,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完不成的不计分(具体见附件);
2、奖励加分。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加分。分项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10%以上的加0.1分。因工作突出,受本级(含本级)以上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一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上的,酌情按基本分的80%计分。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落实,受本级(含本级)以上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