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51号)
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2号),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政府令第22号),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推动我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和城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核结果好的市县和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结存的墙改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