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各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