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产业化基地每3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六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ISO9000或14000标准认证的可优先申报),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具有先进的、成套的生产制造设备、工艺和手段。其产品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内或区内名列前茅,在市场中有良好的质量和服务信誉;
(三)具有研发能力,设有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有不少于其产值3%的研发经费,其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
(四)具有行业发展示范作用,在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的单位需向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产业化基地实施规划和建设目标;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为产业化基地。
第九条 申报建设部的产业化基地,应是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业化基地。其申报材料应经所在地区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建设部申报。
第三章 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产业化基地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全区产业化基地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的实施单位,应根据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