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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宁建(科)字[2006]20号)


  为加强我区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工作,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建设厅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联系人:卢巧娥 汪 茹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宁夏建设领域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业化基地是指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能力的企业中,以设立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建设领域某项或某类新技术成果(产品)为目的研发生产基地。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产业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涉及到建设工程应用的化学建材(建筑涂料、塑料管、混凝土外加剂、保温隔热材料、塑料门窗、建筑防水材料、粘结剂)、钢结构(重钢、轻钢、索模)、新型墙体材料(承重、非承重)、建筑节能产品(太阳能、地热、水热)、建筑用玻璃、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筑智能化、信息化等行业。

  第四条 自治区、地级市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化基地的申报、批准、验收和发布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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