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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黄业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区)江河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保障市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划分范围和计征标准如下:
  (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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