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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已消除的;

  (二)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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