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建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没有组织演练;
4、没有建立和实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市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的:
1、没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安全职责、没有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没有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没有按照《佛山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佛府办〔2006〕86号)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3、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
4、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以及不服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指挥、调度,导致延误事故救援、善后等工作的;
5、无故不按规定派人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同级党委、人大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实际情况,组织成立联合问责小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问责。
第五条 联合问责小组由市监察、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纪委、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行政问责由联合问责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四)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应承担责任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