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由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各区区长、市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重大安全事故多发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当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的;
(二)对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各区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的:
1、没有按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没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没有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