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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佛山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进行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土、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以及在过江隧道疏浚河道作业活动的,其施工设计方案应当在征求地铁建设管理单位意见后,按程序分别经对该工程项目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或者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及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深基坑施工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并同时报送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设计方案经论证认为必须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由此引起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修改的,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探作业的,钻探单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钻探作业的任务登记通知书,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协助对钻探方案(含定位方案)进行审查。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对钻探作业实施监控。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地铁保护区的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的意见。

  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地铁保护区范围内的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路面维护、设置标志标线、绿化等对地铁安全影响较小的项目除外),应当征求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对施工作业的影响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协助复核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佛山市行政区内的地铁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按以上程序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铁保护区内涉及地铁结构、安全的技术和方案,并监控该项目地铁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管理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或通过招标、招商等形式依法取得地铁项目的建设、开发及开发后管理资格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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