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单位在制定施工设计方案时根据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的意见制定保护地铁的措施。建设单位在送审保护措施及施工设计方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审图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方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沿地铁走向分布超过300米的,按300米内最大的建筑面积核算,建筑基础跨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界面的单栋建筑按该建筑总面积核算)的建设工程,在送审时建设单位需同时报送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包括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及专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审查,审查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2、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复核同意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意见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依据之一;
3、施工设计方案经审查认为必须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由此引起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修改的,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办理相关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的行政审批手续。
(四)施工设计方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划定前已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报建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报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征求意见,并送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已经实施的(含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不需报工程建设的施工设计方案给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审核。
第四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报建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附件的审批意见中注明建设单位在开工作业前须将施工设计方案报地铁建设管理单位,以协助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施工作业期间接受监控的要求。
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在备案时开具《备案登记表》,并依照《备案登记表》的安排,在敷设管线施工作业期间,对涉及地铁安全的施工作业实施监控。《备案登记表》作为建设单位向交通和市政管线管理部门申请掘路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