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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佛山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佛山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规划局制定的《佛山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2月28日市政府十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佛山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地铁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其它城市经验,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保护区分为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的水平投影外侧30米,以及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冷站结构边线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地铁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建设活动,按以下程序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为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为拟出让的土地提供规划设计要求时,须核对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并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地铁设施方案的要求。

  (二)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方案在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前须征求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地铁建设管理单位的意见及相应的修改说明应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送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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