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行政许可职权工作,分别由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区具有行政许可资格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权界定方案,于4月15日前分别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后分别交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审核后交回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审定,报同级政府核准确认后通过政报向社会公告。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必须在公告的范围内实施,未经公告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界定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具有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界定,将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分类排列,制定界定方案。行政执法职权界定方案,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权相衔接,避免遗漏。市属部门委托其他组织或区属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委托方与受托方要在方案中作出说明。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的界定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市属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界定工作去年底已作了调查摸底工作,各部门对原来的界定方案,如有补充或调整的,于4月15日前报市法制局。各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界定方案报各区政府法制部门,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具体做法由各区确定。执法部门的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界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核准确认后,通过政报向社会公告。各部门必须在公告的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未经公告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明确执法责任
1、做好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要根据内设执法机构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或减少本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权限分解要科学合理,既避免不同的执法机构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执法职权分解方案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宜变动频繁。
2、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确定执法责任,既要注重明确执法人员在实体处理上违法的责任,又要注重在执法程序上违规的责任,促进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守法守规。
各部门要制订执法职权分解和确定执法责任的方案,方案要按照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执法两方面分别制订。行政许可方面的方案分别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方面的方案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时间为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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