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领住房补助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府办[2006]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根据上级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调整规定,现就我市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已购房改房的职工,如2004年4月1日后离婚的,其所购房改房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的规定进行析产,离婚后不得申领住房补助金;如2004年4月1日前离婚,在析产中没有获得房改房房产且只按不高于房改房原售价获得补偿的,经单位同意可申领住房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