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提出调查评价报告和报审。
第五条 佛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监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三)组织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工作;
(四)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全市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区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一)组织本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区风景名胜区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具体组织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工作;
(四)组织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区的林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要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内设施的安全,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