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由拟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组织。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有关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九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听证的情况,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记录员应设两名或以上。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得发言。
第十一条 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派人担任。
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人数由听证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