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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某项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或者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涉及全市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起草单位或建议单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六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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