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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全省统计“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全省统计“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统字〔200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在统计“四五”普法期间,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按照《广东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粤统字〔2001〕7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努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检验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统计普法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国统办字〔2005〕30号)和省委宣传部、省普法办、省司法厅《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的指导方案》(粤司〔2005〕55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统计“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免形式主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开展统计普法是推进依法统计、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事业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方案,安排好时间,落实好工作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避免走过场。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验收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精神,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工作出发,严格按照总结验收的内容和标准要求,深入细致的开展检查验收,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总结验收工作。
  (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效果。通过总结验收查找统计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统计普法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扬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要把总结验收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全面落实统计“四五”普法规划,作为宣传和展示我省开展统计“四五”普法成果的过程,为继续深入开展依法统计和统计“五五”普法工作打下基础。
  二、内容和标准
  对照《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及对各种普法对象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统计“四五”普法期间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法制教育的落实情况及实际效果。
  总结验收从普法宣传、普法教育和普法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附表。按百分制计分,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等级,80分-89分为良好等级,70分-79分为合格等级,60分-69分为基本合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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