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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统函〔2005〕87号)


广州、深圳市统计局:
  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我局具体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请示》(穗统字〔2005〕57号)和深圳市统计局《关于申请授权我局为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的请示》(深统字〔2005〕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的规定,结合广州、深圳两市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利用你局现有统计教育资源和职能,经研究决定,广州市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分别与所辖市、区一起,做好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所负责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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