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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准入和退出条件》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准入和退出条件

  一、酒庄投资企业或个人(简称酒庄申请人)申请酒庄建设的地点须在《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产业规划》区域范围内。

  二、酒庄申请人在用地规划中,必须有不少于50亩酿酒葡萄种植园。按照酿酒葡萄种植优先的原则,酒庄申请人根据酿酒葡萄种植面积(1年及以上树龄,整体成活率80%以上)申报酒堡建设。由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组织葡萄酒庄产业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核定葡萄种植面积后,报市发改委批准立项。酒堡必须建在葡萄种植园内,否则不予批准立项。

  三、酒庄申请人在办理酒庄建设申请手续中,须详细填报种植、酿造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四、酒堡建设内容在包括生产车间、化验室、酒窖等必须功能的基础上,需配套葡萄酒文化和产品展示、葡萄酒品鉴、旅游接待等功能。

  五、为酿造出优质葡萄酒,葡萄亩产原则上不宜超过600公斤,酒庄酒在酿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葡萄酒生产标准,酒庄酒的产量必须与酒庄种植葡萄面积及亩产相对应,不允许收购自有葡萄园之外的葡萄原料。

  六、酒庄建设用地分为酒堡建设用地和种植用地,酒堡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出让期为50年,可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酒堡建设用地面积按照银政发[2011]35号文件有关用地面积规定执行。

  七、酒庄申请人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后,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两年土地租金作为保证金。土地租赁期为30年,承租费一签不变。合同期满后,若国家政策无重大变更,为确保酒庄投资者利益及产业可持续发展,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签合同,承租费由双方协商。租赁土地经双方同意,也可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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