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银川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实施问责办法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纪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委局各处室:
《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已颁布实施两年,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0年7月8日,市纪委监察局为进一步强化操作性,对一些问责事项在程序上做了规定,制定印发了《银川市实施问责办法程序规定》。在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在问责结果的程序和运用以及问责的具体操作上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又研究制定了《银川市实施问责办法程序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银川市监察局
2011年9月5日
银川市实施问责办法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问责工作程序,统计数据,明确问责权限及问责结果在年终考核的运用,依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在监督检查、执法纠风及案件查办中发现需问责的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市纪委监察局问责的,由承办室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市纪委监察局下发《问责决定书》;
(二)需各部门、单位问责的,由承办室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市纪委监察局下发《问责建议书》,责成该部门、单位进行问责;
(三)对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科级及以下干部需直接问责和建议问责的,提交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办理的立案案件中涉及的需问责人员,由承办室提出问责意见后移送案件审理室,由审理室提交委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立案案件中需快查快办的问责事项,由承办室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依照问责程序直接办理。
第四条 对给予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问责的人员,当年一律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