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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招标邀请函;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的广告设施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期限和规格标准;

  (七)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八)履约保证金;

  (九)付款方式;

  (十)合同条款;

  (十一)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二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的单位,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业绩;

  (三)广告设施位置和数量;

  (四)广告设施设置方案;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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