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标人由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五)进行评标;
(六)确定预中标人,预中标人经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再确定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招标的广告设施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