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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招标人由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五)进行评标;

  (六)确定预中标人,预中标人经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再确定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招标的广告设施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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