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公用事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爱卫会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
(市公用事业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爱卫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新形势,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全国爱卫会制定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营造宜工、宜商、宜居的洁净、优美市容环境。“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单位
市、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以及驻佛山单位(均简称“责任单位”)等都要履行“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
二、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门前至道路、街巷、路面侧石边(路绦)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等。相邻责任区范围以建筑共墙(柱位)或两建筑间距中线为界。
三、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责任范围的整洁。不乱抛垃圾、废物,不将垃圾扫在人行道;垃圾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不在户外放置垃圾容器;生活污水、空调机冷却水不外溢污染环境;定期配合环卫工人清洗责任范围地面污迹;定期自行清洗排气扇排出的污渍。
(二)保持人行道畅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在人行道上摆卖商品、设置餐桌、维修车辆、制作广告、加工物件、堆放物料;不在门前人行道边设置固定的斜坡;不违章搭建或违章施工作业;按有关规定停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