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5]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一直稳步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2+5”组团式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更是跃上一个新台阶。为了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大城市,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控制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科学制订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
各区国土部门牵头,区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物价、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经营性房地产的实际用地量和对下一年的预测,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经营性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申请,并在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给佛山市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各区提出的经营性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申请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下达到区后,各区应把房地产用地计划指标分解到具体地块。没有国土部门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批准文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
政府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纳入当年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控制范围。
为确保资源整合利用和规划实施而连片整体出让且面积特别大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可按规划分期开发、分年纳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是指项目建成后以商品房形式租售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用地,不包括单独建设的各类物流基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农贸、建材、花卉、家具等),以及农村集体自建用于出租的商业经营设施用地和按规定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