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粤统字〔2005〕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本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信息标准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中对全省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使用及管理,提高统计信息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两部分。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以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为依据;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及有关补充文件的规定,由各市统计局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组织编制。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划代码分省和市两级建库管理。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库的代码更新、公布及管理,由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负责;代码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省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代码更新、公布及管理,由各市统计局指定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建立、维护、报送和使用中的技术保障,由各市统计局计算中心(站)负责。
全省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规范和管理由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负责。
第四条 统计上使用的全省行政区划代码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一律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按季度进行更新,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在省统计局内部信息网法规制度处主页上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每季度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最新变动情况和变更后的最新行政区划代码,以及“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管理系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