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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统计“四五”普法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统计“四五”普法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粤统办字〔2006〕1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转发的《广东省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粤发[2001]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6号)要求,五年来,各级统计部门紧紧围绕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大局,紧密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广泛开展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6号)和省里有关文件的要求,省统计局决定对在统计“四五”普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范围
  (一)2001-2005年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参评对象为:市、县、区统计局,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法规科(处),有关基层统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机构。
  (二)2001-2005年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为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各机构中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
  2、制定了统计“四五”普法规划、年度普法宣传计划并有效地贯彻落实;
  3、认真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成效显著;
  4、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成效显著;
  5、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统计紧密结合,成效显著。
  (二)先进个人
  1、在统计普法工作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热爱统计事业和统计法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统计普法工作水平;
  3、认真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统计普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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