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加强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各海事处要把查处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渡口渡船签订责任书情况以及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的渡口渡船台帐于2006年12月31日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要结合我市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各区交通局要把本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6年12月31日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渡运船舶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总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按照科技兴安的要求,大力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我市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六、职责分工
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出本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