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 杨晓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叶一鸣(佛山海事局局长)
李信忠(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春生(市渔业局副局长)
徐三元(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李绍贤(佛山海事局副局长)
何锦汉(市交通局安全科科长)
薛勇祥(市渔政支队支队长)
王秀全(市安监局协调法规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李绍贤(兼)
办公室成员:张翅高(佛山海事局船舶监督科科长)
黄伟波(市渔政支队副支队长)
李海京(市交通局安全科科员)
林凯军(市安监局协调法规科科员)
办公室电话、传真:83825361
各区人民政府、海事处要结合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开展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五、整治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各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按《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区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的管理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各镇(街道办)及交通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定。三是要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相应主管责任;四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以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上述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并于2006年12月31日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船员适任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保障渡运安全。各海事处要把辖区内的所有渡工进行登记造册,并把任职、培训情况于2006年12月31日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镇(街道办)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上述农用船舶、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台帐以及签订责任书情况,各区镇(街道办)政府、渔业部门要于2006年12月31日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