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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到2010年。主要任务是:
  1、各级统计机构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要求,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举办不同形式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和法制讲座,开展统计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市、县(区)统计局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各自的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法制宣传工作总结上报省统计局。
  2、建立健全“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统计普法工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工作制度,并坚持下去,做到用制度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3、加强统计法制培训。2007年底前,省统计局将举办全省各市、县(区)统计机构法制工作人员,包括统计执法检查员的各种教育培训。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为统计“五五”普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加强向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主要采取法制讲座、函授等办法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向党政领导干部发送统计法学习材料。争取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统计法制讲座。
  5、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继续推进法制教育制度化,在地方统计局局长参加的研究班、培训班和进修班上,要把统计法律知识列入重要学习内容。
  6、对全体统计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统计法律知识。可采取举办统计法制培训班、讲座、函授、知识竞赛等形式,充分利用网络等各种设施,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逐步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把普法教育同统计人员的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将统计法律基本知识列为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制知识讲座和培训,及时学习和更新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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