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察部门(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效能监督检查,确保节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3、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节能专题宣传,制定年度节能宣传方案,在重要栏目、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播放节能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节能方针政策,宣传全市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推出一批典型单位、典型经验;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节约、适度消费的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
4、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管理,按照年节电、节煤(节能)3%以上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产品的使用,重点做好空调、电脑、照明等方面的耗电节能改造,其中节能灯覆盖率争取达到100%。各主管部门要对各个公共机构编制节能规划,实施能耗定额和限额管理。
5、市总工会重点抓好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节能宣传、培训、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等活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6、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做好对广大妇女、青少年和家庭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和创建活动,营造人人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7、市工商局严格控制用能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年审等环节审批,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的企业不予登记、对能耗超标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市委组织部参与节能目标考核工作,并将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对节能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9、市委、政府督查室、信访督办局负责督查各部门对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节能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重大节能决策实施跟踪、督促、调查及反馈;督查重点节能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负责上级督查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节能专项督查和查办工作。将节能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10、土地管理部门严把土地审批关。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准用地,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审批关。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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