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环保局
1、继续开展集中供热、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推广清洁能源使用范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压缩淘汰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已淘汰关闭小炼铁、小电镀、小铸造、小炼铅、小轧钢、小造纸等企业的跟踪检查,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3、推动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在“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强化清洁生产复查工作,重点抽查重污染行业企业10家,培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4、实施环境评价与节能评价“双控”相结合机制,加强对规划和新建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工作,对新建不属于新材料、新型能源、清洁能源的项目要严格控制审批。
(十三)市质监局
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重点用能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全部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
2、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引导企业有效运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
3、按照国家标准《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2003组织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开展能源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三级计量水平,主要用能环节要完善三级计量设施。
(十四)市供电局
1、加强对新上项目的用电控制。对新上项目,经节能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和用能审查后方可供电并投产。
2、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重点耗能部门用电量的跟踪监测,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3、大力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4、对能耗已经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5、配合政府做好对高耗能企业限产限电工作。
(十五)其他部门
1、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措施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实施资源税改革。严格落实国家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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