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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服务热情,不刁难、敲诈乘客或索取小费;

  (二)不在运送乘客途中吸烟;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路费证、从业资格证,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如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六)未经租乘者同意,不再招揽他人同乘;

  (七)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用失准、超过检定周期的计价器;

  (八)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乘客有效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

  (九)车内无乘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除乘客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因特殊原因不接载乘客的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

  (十)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营运;

  (十一)不得使用“套牌车”非法营运和为他人使用“套牌车”非法营运提供方便。

  (十二)不得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三)设法归还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不能归还时,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交通部门;

  (十四)接受交通部门及有关部门执勤人员的监督检查,服从调度人员的调派,遵守公共站场秩序,听从站场管理人员管理,按序排队上客。

  第三十八条 外地出租小汽车不得运载起、终点均在佛山市内的乘客,需从佛山市内回程运载乘客的,应到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载客。空车返程行驶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

第六章 乘 客

  第三十九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小汽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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