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礼貌待客,服务热情,不刁难、敲诈乘客或索取小费;
(二)不在运送乘客途中吸烟;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路费证、从业资格证,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如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六)未经租乘者同意,不再招揽他人同乘;
(七)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用失准、超过检定周期的计价器;
(八)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乘客有效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
(九)车内无乘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除乘客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因特殊原因不接载乘客的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
(十)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营运;
(十一)不得使用“套牌车”非法营运和为他人使用“套牌车”非法营运提供方便。
(十二)不得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三)设法归还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不能归还时,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交通部门;
(十四)接受交通部门及有关部门执勤人员的监督检查,服从调度人员的调派,遵守公共站场秩序,听从站场管理人员管理,按序排队上客。
第三十八条 外地出租小汽车不得运载起、终点均在佛山市内的乘客,需从佛山市内回程运载乘客的,应到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载客。空车返程行驶的外地出租小汽车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
第六章 乘 客
第三十九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小汽车必须遵守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