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孕(产)妇、残疾人优先供车。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治安防范、安全行车制度,做好出租小汽车的性能检测、治安防范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法纪、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准。对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人员,应调离、辞退或除名。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出租小汽车行业稳定,制定驾驶员管理制度,与驾驶员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文本须报交通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的各项应急指令,确保按时完成外事、抢救、救灾、春运等特殊任务。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依时上报各类客运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小汽车必须符合《佛山市新增(更新)客运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非客运出租小汽车不得从事经营出租客运业务。
第三十四条 退出营运的出租小汽车,由交通部门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五章 驾驶员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租小汽车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汽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2年以上;
(二)本市户籍或有暂住证;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遵纪守法,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通过出租小汽车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获得从业资格证;
本办法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