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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机关应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前移审批窗口,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机关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授权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审批、集中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已作出的行政审批进行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年审、年检的行政审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行政机关进行集中年审、年检和联合年审、年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中违法违规的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监察机关开展行政审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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