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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统办字〔2006〕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推动全省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政务信息是指各级统计部门在依法行政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包括经济社会信息和统计工作信息。
  第三条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省统计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收集、整理、报送、发布、贮存政务信息,及时反映全省统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第四条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是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对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省统计局各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统计政务信息的组织工作,建立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和政务信息队伍,及时向省统计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
  第七条 统计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广东省统计信息内部网、政府网和外部网。

第三章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八条 信息报送和签发制度。省统计局各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应及时、准确地向省局办公室报送信息。省统计局各单位上报的重要政务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一般性业务信息可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上报的重要政务信息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核签发,一般性政务信息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省局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签发全省统计政务信息,重大政务信息需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核签发。
  省局各单位和各地上报国家统计局的政务信息须经省统计局办公室编辑审核后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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