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
全省开展抽查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省对各地进行抽查的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至18日。
二、抽查的意义与内容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是检查评估各地单位清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抽查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听取清查工作总结汇报,检查清查对象漏报虚报情况,检查单位界定情况,检查清查表的漏填错填、漏录错录情况(清查表指标抽查范围:611表的“06行业类别”、“07登记(注册)情况”、“14机构类型”、“28单位类型”、“17期末从业人员数”和“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六个指标;613表的“4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和“6期末从业人员数”两个指标),评估抽中地区的单位清查数据质量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抽查主体与数量要求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县(市、区)抽取20%的乡镇(街道),每个抽中的乡镇(街道)至少抽取1个普查区或普查小区,被抽中的普查(小)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每县(市、区)至少抽取2个普查区或普查小区,被抽中的普查(小)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市、区)单位总数的1%。